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詐騙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詐騙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一定是詐騙,它們的立法規定分別如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出售、提供、獲取”行為的內涵
通過立法演進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九)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中的“非法”予以刪除,看似在入罪標準更加寬鬆,實質上,我們很難在社會現實中找出“合法”提供個人信息的途徑。無論是出售、提供、獲取(通過公共服務中公民個人的許可提供而獲取的除外)哪種行為,其本質都是對公民的個人權利的侵犯,其實質都是非法的。因此,司法實踐中,也很難以獲取、出售、提供行為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由進行無罪辯護。
由此,任何方式的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只要未取得公民個人的許可,都屬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出售、提供、獲取“行為。
所謂“出售”,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賣給他人,自己從中牟利的行為(涵蓋了提供行為,從行為性質上,出售行為的主觀罪過要大於單純的提供行為,但立法上並未體現,司法實踐中屬於酌定量刑的情節);所謂“提供”是指不應將自己掌握的公民信息提供給其他個人或者單位而予以提供的行為(主觀上是否謀取利益在所不論);所謂“獲取”,是指本不應當取得公民個人信息而予以獲取的行為。
三、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因此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而致使行為人取得財產從而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但成立詐騙罪需達到一定數額或達成一定情形,下面將列舉詐騙罪立案標準。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同,表現為具體行為內涵、立案標準均不相同。前者是以任何方式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而後者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因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不一定構成詐騙,但詐騙有可能包含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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