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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怎麼判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怎麼判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怎麼判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的行為。

本罪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從中可以看到,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入罪標準各不相同;

其中,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標準為50條

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條

以上兩項之外的其他公民個人信息標準為5000條。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出罪事由

有以下情形的,可能不構成犯罪:

1、經同意或者使用公開信息的

對於應當或自願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不能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實質在於保護其包括隱私權在內的人身權利,對於其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是處於對社會公眾知情權的保障,自願向社會公開應當認為其放棄該部分信息的保護,不屬於公民個人信息。如企業法人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工商登記信息。

2、不能識別到特定的人

對於微信號、支付寶賬號等需要實名認證、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賬號,因為能最終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屬於公民個人信息。但對於一些不需要實名認證、不能反映和記載註冊人姓名、身份的信息,因為不能識別到特定個人身份,可以認為不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3、犯罪情節較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未達到相應數額、條數的不構成犯罪。

此外,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不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行為人系初犯,全部退贓,並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4、未採取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予認定

根據刑法規定,該罪的行為方式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若並未採取出售、提供、竊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應當認定為本罪。

5、不屬於“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予認定

刑法規定,是否非法出售、提供個人信息,要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若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其行為不能被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例如向司法機關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便查處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適用的法律條文也不一樣,量刑標準也不一樣,所以他們兩個的處罰沒有可比性,也是不一樣的,希望大家能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避免個人信息落入不法之徒手裏。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詐騙罪都是會被判處一定的刑罰的,因為這兩種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這個時候對公民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威脅,所以這個時候就會根據案件的情況,來對犯罪分子進行刑罰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