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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嗎?

一、個人可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嗎?

個人可以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嗎?

個人可以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依照《刑法》第253條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罰。《刑法修正案》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

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具體行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

3、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從《刑法》條文和司法實踐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會構成犯罪,

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行為嚴重到何種程度才構成犯罪或者説罪狀中的“情節嚴重”應該如何理解,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判斷主要集中在信息數量、信息類型、營利數額、信息用途、危害後果、獲取手段等六個方面。

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兩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民的個人信息為本人所有,若不法分子從不正當的途徑取得公民的個人信息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除此之外,大家也要增加自我保護意識,必要時可以應當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已。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