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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詐騙罪的競合嗎?

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詐騙罪的競合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詐騙罪的競合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與詐騙罪並不競合,兩者構成要件不同,同時存在上述兩種犯罪事實的,需要累計處罰。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

二、《刑法》對於詐騙罪的判決標準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 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侵犯他人個人信息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另外如果詐騙金額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以行政處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