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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的含義?

防衞過當的含義?

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我們不能妥協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這時所進行的抵抗或防禦稱之為防衞本能。那麼什麼叫防衞過當?

防衞過當的含義?

防衞人進行防衞是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損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衞過當的前提條件。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實際上,防衞過當符合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衞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衞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衞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衞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衞、假想防衞、防衞不適時、防衞第三者等。這些防衞沒有正當防衞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防衞人雖然出於防衞的目的,但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所以説防衞行為具有不正當性,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説明了防衞過當的本質特徵。

防衞過當是一種輕微的犯罪行為,它的本質應當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這是因為,從防衞過當的整個過程來看,防衞人雖然出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過心理,在主觀上對自己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和結果持放任態度或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客觀上防衞人的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

損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護的部分利益,防衞行為也就由最初的正當防衞轉化為犯罪行為,而正當防衞的本質是社會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質是社會危害性,因此,防衞過當既是具有社會有益性,又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其社會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説防衞過當是輕微的犯罪行為。

標籤:防衞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