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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未經辦理有關出國、出境證件和手續,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1-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並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罰金,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拉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將偷渡者帶出或者運送出入國(邊)境的行為。

因而,如果行為人組織了一批人偷越國(邊)境後,又運送另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具備了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個罪名,實行數罪併罰;但如果行為人既組織、又運送同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刑法理論中的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對於直接參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分工負責運送的,亦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量刑。

無論是在我國還是在國際社會中,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在當代都是非常的重要的,我們國家有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專門負責國邊境的管理秩序,一旦發現有人偷越國邊境就會採取一定的措施,如果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將更是構成違法犯罪行為,此時是需要嚴肅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