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本罪與走私罪的界限
這兩罪有着本罪的區別,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對象是指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後者則是非法攜帶、運輸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物品進出國(邊)境。二者相同點是都是非法進出國(邊)境,兩罪從構成特徵上看不難區分,但司法實踐中存在着以走私為目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對此如何處理,我們認為,走私是目的行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為達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為,根據本法關於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論處。
2、本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拉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採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車輛、船隻、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將偷渡者帶出或者運送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因而,如果行為人組織了一批人偷越國(邊)境後,又運送另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具備了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個罪名,實行數罪併罰;但如果行為人既組織、又運送同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刑法理論中的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對於直接參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分工負責運送的,亦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量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量刑處罰的具體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可以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的數量不同,那麼最終的判決處理情況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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