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過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無罪過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滿16週歲的人未達到刑法上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的意識和意志比較弱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
(2)不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與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性質相同。
(3)意外事件中的行為即行為人缺乏主觀上的罪過,也不是刑法意義上的危害行為。但要特別注意與過失犯罪中的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區別。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説,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根本沒有預見到,而且在當時的條件下,他也不可能預見到;而在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
二、司法解釋
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就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無罪過事件。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我國刑法中的無罪過事件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不可抗拒的情況下,行為人雖然已經認識到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意志上受到外力的強制,喪失意志自由,因而主觀上不具有犯罪心理,不負刑事責任。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在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行為人不僅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沒有認識,而且根據當時的情況也不可能認識,因而主觀上不具備犯罪心理,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無罪過犯罪構成要件的相關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相關犯罪事實的量刑處理上,對於無罪過的相關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經過調查取證後來進行判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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