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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近年來,販毒、運輸毒品、製造毒品的行為猖獗,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大肆從事非法活動,嚴重地損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擾亂了社會正常秩序,使得很多年輕人深陷其中,不求上進。很多人對於運輸毒品罪比較陌生,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來看一下吧。

一、什麼是運輸毒品罪。運輸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

二、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目前,聯合國關於麻醉藥品種類規定了128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共規定了99種精神藥品。在我國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種類表中,興駐規定了聯合國規定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且根據我國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一些公約中未規定的藥品種類。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

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佈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衞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運輸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運輸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運輸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運輸,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運輸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運輸毒品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比較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運輸毒品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具有主觀惡性。運輸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信大家都清楚了。本篇文章分析運輸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助於大家區分辨別類似的罪名,運輸毒品罪破壞了國家毒品管理制度,侵害他人身體健康,甚至造成他人家破人亡的嚴重後果,必須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