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立案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對於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立案標準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着密切的聯繫,很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範圍要比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入的鉅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説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説,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於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於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如果其説不清楚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或者其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時在數額上面,如果非法所得與合法收入之間的差額達到了30萬元的,那麼根據有關的規定,此時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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