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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應予立案的是多少錢?

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應予立案的是多少錢?

一、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應予立案的是多少錢?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犯罪構成的要件是,行為人不能説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説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並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説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入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説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需要明確的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是以財產的來源不明來進行的,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如果是正常的收入所得,那麼就不存在來源不明的説法,另外,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來源不明的數額多少,需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財產數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