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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私分國有資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私分國有資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私分國有資產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十一)私分國有資產案(第396條第1款)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税務機關掌握着的納税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税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為,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私分國有資產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講,那麼我國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國有資產是屬於國家所擁有的,任何人都不能夠對於國有資產進行侵犯,如果有人私自的分得國有資產,將會構成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私分國有資產罪,當然該罪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