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民事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六條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須發生在民事、行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最高檢的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對刑法分則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的具體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立案的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立案標準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立案標準與定罪標準是一致的。通過對《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研究,我們不難發現,趙某、董某的行為達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構成,雖然他們的枉法裁判結果經二審、再審予以維持,但依據犯罪構成理論應當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以上就是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具體認定和量刑標準,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上述不同的涉案情節來進行量刑處理,達到了嚴重的情況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裁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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