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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如何裁判?

法院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行為的界限

一是主觀要素不盡相同。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後者在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有無牟利目的,均不影響其構成。

二是情節是否嚴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而後者則不具有這些情節。

三是危害社會程度不同。前者嚴重侵犯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較大;而後者一般僅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健康權利造成一定侵害,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三、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9條規定: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並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鑑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

(二)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以下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立案和判決處理情況,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和量刑情況,應當由法院在進行調查取證後進行合法的處理,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還可以提出上訴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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