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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一、刑法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刑法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的判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對所生產或銷售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是明知而故意生產;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則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所生產、銷售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產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進行生產、銷售。

2、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區別在於:本罪沒有致人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犯罪目的,而放火罪、爆炸罪則具有通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方式達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目的。

3、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區別在於:

(1)主觀方面不同。本罪是故意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2)因果關係不同。本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不是因為行為本身,而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失火罪和過失爆炸罪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是行為本身,而不是因為產品不符合標準。

對於犯罪分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量刑處理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進行處罰。

標籤:判罪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