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破壞軍事設施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破壞軍事設施罪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二、構成破壞軍事設施罪滿足什麼條件才能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破壞軍事設施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下也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破壞一般的軍事設施和破壞重要的軍事設施,這兩種不同的做法肯定量刑標準也不一樣,如果在作戰時期破壞軍事設施的,判罰標準肯定不會是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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