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怎麼量刑處罰
一、破壞交通設施罪怎麼量刑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破壞交通設備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的故意。
2、破壞行為必須是針對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涉及交通運輸安全的設施的。
如果破壞的是與交通運輸安全無關的設施,不影響車輛行駛、船隻航行、航空器飛行安全,則不構成本罪。法律對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列舉了多種方式,但並不能窮盡實踐中出現的所有形式,因此法律對破壞上述未列舉的其他交通設施和雖然沒有直接破壞上述交通設施,但卻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其他破壞活動,同樣予以打擊。如在鐵軌上放置障礙物等。
法律規定的破壞的含義是廣義的,不僅包括使交通設施遭受有形的損壞,也包括對交通設施正常功能的損害,如發出無線電干擾信號,使正常行駛中的交通工具與指揮、導航系統不能聯繫,致使該交通工具處於極大風險之中的行為等。
3、破壞行為必須是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足以”表示的是一種程度,也就是説行為人對交通設施的破壞程度,已達到可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或者毀壞的現實可能和危險。如果其破壞交通設施的程度不會造成這種現實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這一條規定,本條處罰的是“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破壞交通設施的犯罪,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認定破壞交通工具罪
(一)本罪的社會危害性及行為表現
本罪侵犯的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為,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二)本罪的主觀因素
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即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本罪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行為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
破壞交通設施罪屬於危險犯,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相關的破壞行為,導致可能出現相應的危險後果,這個時候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而要是還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後果,那麼起刑點就是10年有期徒刑,最高則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判處罪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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