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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盜竊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單位犯盜竊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在生活中,盜竊罪有多種形式,單位盜竊罪就屬於一種,它是單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盜竊行為,比如偷用他人水電等,那麼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存在了一定的爭議,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對單位犯盜竊罪司法解釋的檢視,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對單位盜竊司法解釋的“兩種理論”爭議

關於單位盜竊應如何處理,這是一個長期爭議的問題。理論與實踐中,對於單位盜竊行為逐漸形成了兩套觀點,亦稱兩種理論,即“否定論”和“肯定論”(或有罪論)。

持“否定論”者認為,對於單位盜竊不應以犯罪論處。理由在於:一是刑法條文僅規定了盜竊罪的主體為自然人,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刑法總則雖然對單位犯罪及其處罰作了一般原則性規定,但刑法第30條明確規定:“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只能由法律具體規定。從法治原則的角度論,單位盜竊是否構成犯罪,只能由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確定,法律規定了單位盜竊罪,則可對單位盜竊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單位盜竊罪,則不能對單位盜竊作犯罪處理,包括不能將單位盜竊按自然人犯罪處理。[②]二是單位盜竊與個人盜竊在性質上是有所不同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單位盜竊按自然人盜竊處理,其構成要件是“數額巨大,情節惡劣的”(1996年批覆)和“情節嚴重”(2002年批覆),這實際上是修改了自然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重新建立了一種新的盜竊罪構成要件。在單位盜竊的情況下,盜竊行為是單位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而且單位盜竊的財物歸單位所有而非歸個人所有,因而應以單位犯罪論處,但在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盜竊罪主體的情況下,對於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則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③]。

持“肯定論”者認為,對單位盜竊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但是對單位盜竊中的有關責任人員應以自然人犯罪即盜竊罪論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就支持“肯定論”。目前,持肯定説的學者主要有如下理由:首先,犯罪的本質是侵犯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從法益侵犯的角度看,無論是個人盜竊還是單位盜竊,對法益的侵犯都是一樣的。其次,作為盜竊罪這些財產犯罪構成要件的“非法佔有目的”,並不侷限於非法佔為己有的目的,非法為第三人佔有也屬於非法佔有。最後,從國外的立法例來看,很多國家財產犯罪的立法都明文規定了為第三人利益的非法佔有也屬於非法佔有目的。然後,肯定説有利

於避免否定説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

二、基於“兩種理論”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考量

(一)採用否定論的推理方式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將會導致司法的恣意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生命。依罪刑法定原則,對某行為是否認定為有罪,必須首先“找法”———即找出特定的法律規定,然後對照案件事實,審視特定的行為是否符合刑法的規定———即審視行為是否為某犯罪成立所必備的要素,如果行為符合刑法的規定,則可認定犯罪,否則無罪。如果事先隨意確定行為的性質,再來對照刑法規定,必然達不到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的限制司法機關權力的目的。故而,採用否定論者的論證方法得出的結論與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相牴觸。這是因為:如果採用否定論的論證方式,我們完全會為所欲為,玩弄法律於股掌之上,對某行為想入罪就入罪,想出罪就出罪。如果隨意倒置三段論推理中的大小前提,將會導致司法的恣意,這會嚴重損害刑法罪刑法定原則對司法權的限制,導致司法權的失範[④]。

持“否定論”者過分強調了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的差異性及盜竊財物歸屬不同,從而得出同等法益侵害、同樣手段、同樣行為的性質卻是不同的。實際上,“從犯罪本質來説,就盜竊財產而言,不管盜竊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也不管實施盜竊行為的本人是否獲得了利益,其行為對他人或其他單位的財產的永久性剝奪沒有改變,即行為對財產的侵犯性,並不取決於盜竊的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也不取決於行為人是否獲得了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單位實施的盜竊對他人財產的侵犯可能更嚴重”。筆者認為,對某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及其程度,應當從客觀的事實———行為對法益的侵害或嚴重威脅出發,作出客觀的判斷,而不是結合其他因素做綜合判斷,否則,就可能隨意擴大或縮小犯罪圈,致使刑法的隨意性而嚴重威脅罪刑法定原則。[⑤]具體到單位盜竊,其嚴重侵害了法益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 實際上,不論從否定論者的論證方法和過程中,還是從客觀立場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及其程度來分析,都不難看出,恰恰是否定論者的結論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

(二)關於有罪論

持“有罪論”者認為,一方面,如果以沒有單位盜竊罪的立法規定也能對單位盜竊的責任人追究個人責任為由,據此推論單位犯罪的立法沒有實際意義,那麼,我們能否以立法規定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只能對單位判處罰金、單位犯罪往往是要受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刑法規定行政罰款可以折抵罰金刑這些因素為由,推論刑法關於單位犯罪時對單位判處罰金刑的規定也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呢?在這個問題上,否定説必然陷入左右為難的境地:如果對此肯定,那就等於承認關於單位犯罪的立法沒有實際意義,而這正是自己要批評的觀點;如果對此否定,不僅邏輯上講不通,而且反過來又證明自己對肯定説的批評是錯誤的。另一方面,我們討論的是在現有單位犯罪立法規定的條件下,對單位盜竊如何處理的問題。這是一個法律適用問題或者説司法問題,而現有的單位犯罪立法規定是否合理是否必要,那是一個立法問題。立法問題與司法問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問題,而“否定説”實際上將兩者混淆了。

處罰直接責任人的犯罪並不構成單位犯罪,如果由法律判定為單位犯罪為前提,就構成了刑法中所規定的單位犯罪,並且對單位實施盜竊行為刑法理應加以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