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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他人生命的緊急避險規定是什麼?

一、剝奪他人生命的緊急避險規定是什麼?

剝奪他人生命的緊急避險規定是什麼?

剝奪他人生命的緊急避險規定是如果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的情況,這種情況是不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屬於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表現方面是什麼?

(1)、行為的非法性,即沒有非法阻斷的理由。有合法依據的行為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衞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行死刑等。

(2)、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如槍擊、利用他人或動物,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如母親不給嬰兒餵奶導致其餓死。不作為方式的故意殺人比較少見,一般要求行為人對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負有特定義務為前提,這種責任或義務的形式或者基於身份、職務,或者基於先前行為,如一成年人帶一未成年外出,在遇野獸侵害時,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

(3)、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行為必須與死亡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剝奪他人的生命,但是卻存在着緊急避險,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是不會構成犯罪行為的,也就是不會按照我們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這一點是可以明確的,在這裏也提醒大家注意些,千萬不能夠從事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