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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罪過形式分析

防衞過當罪過形式分析

如果行為人的正當防衞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的話,那麼就會構成防衞過當。一般會根據防衞過當的實際情況,對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處罰,但往往都是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今天,我們就具體來説一説防衞過當罪過形式的內容吧。

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的確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筆者以為,在探討其罪過形式前,首先必須明確防衞過當的“故意”問題,即那些被認定為是防衞過當的,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實施防衞的故意,是不是犯罪故意?這對於正確認識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至關重要。

(一)對防衞過當的“故意”的理解

刑法上的“故意”與一般意義上的“故意”不同,一般意義上的“故意”是指“有意識地(那樣做)”,我們可以説正當防衞都是“故意”的,但正當防衞的“故意”不是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説,“犯罪故意具有兩個因素:一是認識因素,包括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認識;二是意志因素,在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情況下,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罪故意是以行為人危害社會的意識為本質的,因此具有否定的社會政治和法律的評價。”我們知道,防衞行為是在一定的防衞意識和意志支配下實施的,防衞人的心理狀態的確是故意,故意的內容表現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而希望給其造成損害。顯然,防衞人實行防衞的故意,主觀上並沒有危害社會的意識,並非犯罪的故意。因此,防衞過當的主觀罪過不是故意,因為防衞人僅有防衞的故意,而非犯罪的故意。

筆者認為,不能把防衞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損害而希望造成其重大損害,作為防衞過當主觀罪過形式的內容,因為,防衞人要想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恐怕就是需要造成不法侵害人傷或者亡的結果,剝奪他的侵犯能力,否則無法制止不法侵害的繼續進行。也就是説,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是正當防衞的應有之意,在這種心理狀態中,並不包含防衞人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的認識,主觀上不具有惡性。因此,對防衞過當主觀罪過形式的界定不能按照防衞人對防衞結果是出於故意而認定為故意犯罪。司法實踐中,在確定罪名的時候,都是根據防衞人對具體損害結果的故意過失來認定,由此大都定為故意犯罪,就是把防衞的心理狀態當作了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因而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防衞過當罪過形式之我見

從防衞過當的故意來看,本文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不能是故意,無論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可能是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也不可能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在防衞中,防衞人明知防衞行為超過必要限度會發生重大損害並希望或放任發生這種危害結果的,主觀上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但故意不可能是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在防衞人具有防衞意識進行正當防衞時,不僅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而且認識到自己對不法侵害人造成傷亡等損害,是法律所允許的;既然如此,就難以認定防衞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行為人以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或其他結果作為自己的行為目的,那他的防衞意圖就是不正當的”[9].也就是説,在防衞過程中,行為人不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而制止不法侵害,而是為了達到某種加害目的,那麼,就不能認為這一行為是具有防衞性質,更談不上是防衞過當了。也就是説,防衞過當人只能具有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損害侵害人利益的故意,而不能借防衞之名,心存犯罪故意,否則他的行為就有悖於正當防衞制度的立法本意,不是防衞過當,而是故意犯罪。

其次,“在防衞人具有防衞意識的情況下,如果認為防衞過當可以出於故意,就面臨着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即對假想防衞過當應如何處理?因為依據通説,假想防衞時,要麼僅成立過失犯罪,要麼屬於意外事件;但假想防衞也存在過當問題,即本來不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卻誤認為存在而實施防衞行為,但即使所誤想的侵害是真實的侵害,行為人的防衞也過當了(理論上稱為假想防衞過當);如果説防衞過當可以是故意,則對假想防衞過當難以確定罪過形式”.與假想防衞相比較,我們發現更多的是將防衞過當定為故意犯罪。對於假想防衞,不定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論上已是定論。假想防衞是對方沒有不法侵害,假想對方有不法侵害而進行了所謂的防衞行為,並造成了損害結果,這種情況一般被認為是具有過失。而防衞過當則是具備了防衞的條件,不法侵害客觀存在,只是防衞結果超過了必要限度,卻反而成了犯罪故意。無論是防衞過當的主觀惡性還是社會危害性都要小於假想防衞,卻被定為故意犯罪,顯然不符合情理。

再次,有學者提出“防衞過當可以由‘直接故意’構成,理由是防衞人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繼續進行之後,出於報復、教訓、懲罰不法侵害人的目的,仍然繼續加害不法侵害人,這種心理就是直接故意”.如果認為防衞過當可能是由直接故意引起的,那麼就否定了防衞過當具有防衞的前提,而且還必須承認其主觀上具有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根本不具有防衞的性質。所以,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對於不法侵害終止以後,繼續加害不法侵害人的情形,如:已經將正在行竊的小偷打昏,為了解氣,繼續擊打,直至將其當場打死。這種情況下,就已經不再是防衞,而是事後加害,構成故意犯罪,不屬於防衞過當。

“主觀上並沒有危害社會的意識,只是在緊急情況下殺了人,行為人認為這就是防衞的需要,沒想到後來評價當事人的防衞情形,認為他當時不該開槍,鳴槍將對方鎮住就足夠了,或者當時擊傷對方就可以了,但當時開槍把對方打死了。他當時就認為是需要的,這就排除了他的犯罪故意。”而不能認定為是直接故意的防衞過當,所謂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是為了防衞的目的和動機服務的觀點,恰恰也説明了其行為的本質在於防衞。

最後,有學者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但有可能是間接故意。“防衞人為了實現一個非犯罪的意圖,而對已經認識到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抱着放任的態度。”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對防衞過當罪過形式的詳細分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關於防衞過當,往往是根據具體涉嫌的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更多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防衞過當怎麼處罰等等,你都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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