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辦法規定了什麼?
認罪認罰辦法規定了什麼?
認罪認罰辦法的規定主要是: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三、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四、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五、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六、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七、人民檢察院可以在起訴書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罰執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議。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八、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十、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因為在事件中一時地衝動才會引發慘劇而被法律制裁的,但是如果犯罪者在事後有真心的悔過並且積極地跟國家認罪就説明其本身並沒有很惡劣的性質,此時法律應該考慮到人性的初始一般都是善良而給他們減輕處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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