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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輕的規定是什麼?

一、認罪認罰從輕的規定是什麼?

認罪認罰從輕的規定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

3、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4、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5、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6、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二、無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1、無期徒刑最多20到22年之間,當然這是説你沒有再犯新罪。

2、若再犯新罪,則作如下執行:

原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的,應對所犯新罪依法作出判決,其處理程序可以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如果新罪應判處有期徒刑,在判決中除寫明刑期外,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仍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在宣告判決後,可向該罪犯服刑的勞改單位和負責起訴及監督該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説明,由於刑法和刑訴法的規定,經反映、請示後,目前仍只能如此。但可以請他們考慮:

(一)由於該罪犯在無期徒刑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在最近期間其他無期徒刑罪犯減刑時,他不能減刑。

(二)今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該罪犯確實遵守法律、監規,老實勞動改造,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還是可以考慮給予減刑。但在什麼時候減刑,減刑減到什麼程度,都要把該罪犯曾犯新罪的情況考慮進去

(三)在一些情況下無期徒刑是可以減刑的。

在服刑期間沒有犯新罪,無期徒刑最高可判處22年。若在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辦理減刑手續。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因身體原因不能給予服刑的,由監獄同意向法院提出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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