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處罰條例中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青少年犯罪是很常見的犯罪,這類犯罪很特殊,特殊在犯罪的主體上,且犯罪的方面相當單一。我們的法律中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罰有不同的規定,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詳細的介紹。
青少年犯罪處罰條例中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減輕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是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年齡階段。這是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表明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種保安處分措施。
二、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因此,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法益侵害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三、相對負刑事責任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四、完全負刑事責任情形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可見,年滿16週歲,是有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來源、立案條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與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還具有一些不同之處。
以上就是關於青少年犯罪處罰條例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的介紹了,更多關於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青少年犯罪怎麼預防?青少年犯罪有哪些特點?請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的律師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您滿意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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