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判刑不處罰情況
青少年犯罪的問題一直是熱點問題,如青少年犯罪的特點,青少年犯罪的趨勢,以及青少年犯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青少年犯罪不處罰的情形。
青少年犯罪判刑不處罰情況:
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以上所述的那種行為時才構成犯罪,其它行為均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訴。但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八種行為之外的其它罪名時,仍然以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
首先,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
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
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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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然而,同時《刑法》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即特殊累犯的規定。在《刑法》第356條針對毒品犯罪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即毒品再犯。這兩種情節與累犯一樣,都是對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加重處罰的情節,尤其是特殊累犯與毒品再犯的構成條件更加相近。這樣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未滿十八週歲的被告人是否如同不構成累犯那樣,不構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則存在較大的分歧、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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