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刑罰處理規定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對青少年犯罪的處罰都是比較特殊的,往往處罰的比較輕。而在我國同樣是如此。究竟我國對青少年犯罪刑罰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我國在對青少年犯罪的刑罰處罰上的態度是從寬處理,只在一些特別嚴重的案件中才會採取刑罰措施。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週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政策,真正體現《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提出的“既保護青少年的成長,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精神,從體恤寬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探索對於人身危險性較小的青少年犯罪採用非刑罰化方式,也就是放棄刑罰,採取寬鬆的處分方式。非刑罰化處理就是有針對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結合我國社會實際狀況和對青少年保護的有益經驗以及司法實踐,非刑罰化處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節輕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
2.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對於能夠適用緩刑條件的,可以擴大性作為相對不起訴處理,適用非刑罰化處理方法。
三、常用的非刑罰化處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多與家長疏於管理和教育有密切關係。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家長加強對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並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以促使違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讀教育。工讀教育是我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與矯正兩種職能於一體,是對問題青少年進行矯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會幫教。司法機關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鄉鎮組織負責對其進行日常的幫助教育,採取有效的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做好對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在校學生、有工作單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幫教工作以學校、單位為主;對輟學或閒散在家和外來人員中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幫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可以要求非刑罰處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場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勞動,使之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受到教育。
我國在青少年的處理上是結合刑罰與非刑罰措施相結合,以非刑罰措施為主,在刑罰上採取慎用和從寬原則,以達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滿16週歲不滿24週歲的青年人犯罪,由於這段期間的青少年身心方面發育尚不夠成熟,因此要是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話,法律是從寬處理的。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採取的是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措施。本站為你整理本文,希望能為您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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