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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對8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對8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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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對8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1.根據《刑法》第17條第1款,已滿16週歲的人,應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於其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並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後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也不是説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對於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綁架人質後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照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3.不滿14週歲的人,不對任何犯罪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