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由於刑法修正案中對作弊行為進行了規定,作弊入刑後的首次高考即將來臨,也被稱為最嚴高考。罪名中“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那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情節嚴重究竟應該如何認定呢小編將做詳細解答。
一、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組織考試作弊罪處罰規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上則是小編整理的組織作弊罪及其情節嚴重如何認定,具體針對組織作弊而言,有行為即構成犯罪,若人數多、範圍廣、影響嚴重、造成後果嚴重等均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情節嚴重。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破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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