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態犯有哪些類型的犯罪行為
一、狀態犯有哪些類型的犯罪行為
一般來説,針對財物的犯罪基本屬於狀態犯,搶劫、盜竊、詐騙、搶奪等等,還有脱逃罪等等,只要是犯罪行為結束後,不法狀態依然存在的犯罪都能包含其中。在狀態犯中,當犯罪完成後,繼續保持違法狀態,只要其違法狀態已依據狀態犯的構成要件做出評價,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構成要件,也不構成犯罪,這叫事後不可罰行為。比如:行為人犯盜竊罪竊取財物後,盜竊行為已經結束,但是非法佔用他人財物的狀態一直在持續,對所竊物品的佔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狀態存在。這種不法狀態雖然存在,但盜竊的犯罪行為卻已經結束了。這種就屬於典型的狀態犯。
二、狀態犯的追訴時效
狀態犯的追訴時效從行為結束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補充: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為了更好地區別狀態犯與繼續犯,可以將繼續犯的追訴時效理解為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將狀態犯的追訴時效理解為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三、狀態犯與繼續犯的區別
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行為終了,僅有不法狀態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形態,即在犯罪完成後的一種不法狀態。如盜竊行為實施完畢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不法狀態仍然繼續存在的情況。
1、繼續犯與狀態犯,都有不法狀態繼續,即在時間上表現為繼續的特點
2、兩者的意義不同。繼續犯的不法狀態,是與其行為同時處於繼續之中;而狀態犯只有不法狀態的繼續而無行為的繼續。繼續犯的不法狀態,是一種可罰性的不法狀態;而狀態犯其不法狀態,無論繼續多久,都是不可罰的。
簡單地説,所謂狀態犯就是指犯罪既遂但其造成的影響仍然存在,處於一種不法狀態。其類型也大多與一些針對財務犯罪的犯罪類型相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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