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案涉案資金怎麼處理?
近年來,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給人民羣眾的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這類案件涉及受害人多、金額大,公安機關查處起來有一定難度。不過,隨着我國對非法集資打擊力度的加強,一些大案要案被破獲,收繳了大量涉案資金。那麼集資詐騙案涉案資金怎麼處理?下面就由小編簡單介紹下吧。
一、集資詐騙案涉案資金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均應比公、檢、法機關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無論是哪個機關進行處理,贓款贓物的歸屬去向只能有三種情況存在:
1、贓款贓物隨案移送至法院,由其判決處理。
2、審結的案件贓款贓物通過財政部門上繳國庫。公、檢、法三機關之所以對移送有爭議,恰恰是由這部分財物所引起的。
3、依法退還被害法人或者被害自然人。鑑於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對犯罪案件中贓款贓物的移送、處理應當依據訴訟的需要和實際的需要,區別對待:對於那些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屬特定物的贓款贓物,以原物隨案移送為最好,以確保審判時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對於其他的無法移送或沒有移送必要的贓款贓物,可以採用照片、清單形式隨卷移送。我認為,主張將全部贓款贓物移送的觀點和不移送的觀點,不但在理論上值得商榷,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執行。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徵是什麼?
1、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虛構集資用途”一般表現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並不存在的企業或者企業發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於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2、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根據《解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3、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佔有儘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採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徵。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範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按照規定,非法集資的涉案資金屬於贓款,在處理方式無外乎有三種。目前採用最多的方式就是返還給受害人,這樣可以幫助受害人儘量的挽回損失。由於非法集資涉及到的受害人比較多,司法機關一定要做好核查工作,確保每位受害人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拿到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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