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案件證據固定的方式有什麼?
一、扒竊案件證據固定的方式有什麼?
固定證據的方法多種多樣,通過相機記錄現場信息,使用電子取證設備保存電子信息,對嫌疑人進行審問並保存筆錄,都是固定證據的方法,只要能夠完整的保存信息即可。
二、固定證據的基本要求
1、證據收集與固定須符合法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與此同時,刑事訴訟法還具體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詢問證人以及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偵查實驗等偵查取證行為的程序。要求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收集、固定證據。據此,只有來源合法的證據才會被法律所認可。要使證據來源合法,在收集、固定證據時必須嚴格的按照程序規定的方式、步驟進行,不能圖省事而減少環節,造成證據來源不合法,導致千辛萬苦收集到的證據喪失證明力。
2、證據的完整性與統一性
證據的完整統一是要求證據的指向具有一致性,在對同一犯罪事實認定上相統一,不能出現認定不一致現象。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不能只關注證據的種類,還應十分注意把握所收集的證據具有合法性、準確性和法律證明力。注意各類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補充使之形成統一。這就要求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注意做到認真細緻,克服粗放式的取證方式,避免因忽視證據收集的細節造成證據的不完整或存在漏洞,使證據的證明力減弱,給訴訟工作帶來困難。
3、證據收集與固定的時間性
時間對於證明犯罪來説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據收集的時間性主要是兩方面:一是由於任何犯罪都是發生在一定的時間段內,所以收集、固定的證據中確認的時間必須與犯罪實施時間相吻合。如果所收集的證據中確認的時間沒有在案件發生的時間段內,證據就失去證明力。所以,在證據的收集、固定過程中應十分注意對時間的鎖定。二是對貪污、受賄罪行的偵查活動是偵查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鬥智鬥勇的過程,有的證據可能會隨時間的延長而消失,抓住了時間就掌握了主動權,所以對證據收集、固定一定要及時。
4、證據調取手續的完備性
在證據調取過程中手續一定要完備,必須在完整提取證據的同時,對一些可能會對所提取的證據產生影響的加以規定。如:證據的形成時間、過程;證據的出處;證據的持有人或保管人及持有、保管的過程;證據的提供(提取)方式;證據的提供人;證據的提取時間;證據的提取人要合法、手續要完備,程序要合法等等。只有這樣才能使所提取的證據真實反映事物的真實本質,才能讓人信服。
當不法分子利用偷竊盜取等方式盜取他人的財物時也是會危害到其他公民的財產安全,當受害人發現了遭受到盜竊行為後也是需要及時的到公安部門進行報案,那麼在報案後公安機關也是會立即對案件進行偵查,當公安機關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後即可對其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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