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案件偵查取證是怎樣的
一、扒竊案件偵查取證是怎樣的
扒竊案件的偵查取證會從是否是發生在公共場所,然後竊取對象是否是被害者的貼身財物來進行取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如何審核認定相關證據
第一,善用邏輯推理與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是《訴訟證據規定》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確立的法官依法獨立審核認定證據的重要方法。但在實踐中,如何正確地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審核認定證據,一直是法官職業技能養成中的難點,從而絕大多數裁判文書中,都難得看到敢用並善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來審核認定證據的範例。
第二,圍繞證據認定的核心和實質確定證據的可採性。
證據的審核認定,其核心就是確定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資格)和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實務中對此概括為對證據“三性”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相關性的審核判斷。證據審核認定的實質,就是確認證據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其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關聯。
第三,心證公開,彰顯司法公信。
現代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不同於傳統自由心證制度的重要特徵,就是其公開性與民主性。公開包括心證過程的公開和心證結果的公開。由於法官在對證據審核認定時是遵循良知與理性獨立作出判斷,因此,就需要其公開對證據進行審核認定時的內心確信形成過程以及內心確信的結果,使這種心證過程不再淪為神祕主義的職業遊戲,不受任何監督。公開的目的就是要接受監督,使心證的自由始終以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為條件,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同時,這種接受監督的自由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彰顯並取得司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已經觸及到了公開是公信的命脈這一命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的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對司法公開包括庭審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和法官的心證公開這樣幾個環節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綜上所述,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只要認定為扒竊罪就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扒竊是涉嫌犯罪行為的,而在量刑的時候會按照盜竊罪來定刑,需要結合實際涉及到的作案財物來作出具體的處罰標準,而認定為扒竊的情況所需要符合兩個特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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