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案件的處罰是什麼?
一、扒竊案件的處罰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1000元以上10000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在醫院盜竊救命錢,從重處罰
對於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於不構成犯罪而確有處罰必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罰。
二、扒竊怎麼認定?
扒竊與普通盜竊行為的區別在於:
1、發生在公共場所;
2、所竊取的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
扒竊行為之單獨列出並予以嚴懲是因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社會危害性大。由於公共場所的開放性和人員的不特定性,扒竊他人財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從而降低社會安全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隨身攜帶”是持有的一種表現形式,屬於現實支配的一種。因此,“隨身攜帶”應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為必要。
扒竊在本質上就是盜竊,人民法院按照盜竊罪處罰是可以的,但是扒竊行為的犯罪與否應當按照行為人扒竊的財產的具體價值確定,一般超過兩千元左右的就可以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是檢察院審查時認定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直接退回公安機關。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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