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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和集合犯的區別有哪些?

一、犯連續犯和集合犯的區別有哪些?

連續犯和集合犯的區別有哪些?

集合犯,是指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情況。

連續犯,是指連續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為人基於同一行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種罪名的犯罪。

二、集合犯的基本特徵

一般集合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別集合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集合犯和普通集合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全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集合犯。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

集合犯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集合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集合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集合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集合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集合犯構成的事實前提。集合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

三、連續犯基本特徵

1、連續犯必須是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數次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工具有隻要有條件就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這兩種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

2、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只實施一次行為的,不可能成立連續犯。數個行為是指二個以上的行為。通説認為,連續犯僅限於每次行為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連續實施同—種行為,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為的總合才構成犯罪,可以稱為連續犯。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的數次行為,應包括數次行為都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為都不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為中有的獨立構成犯罪、有的不獨立構成犯罪三種情況。

3、數次行為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連續性,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既要看行為人有無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故意,又要通過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等來判斷是否具有連續性。

4、數次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觸犯同一罪名,是指數次行為觸犯同—具體罪名,而不包括觸犯同類罪名的情況。一般來説,《刑法》分則的不同條文保護不同的法益,既然連續犯只觸犯同一具體罪名,那麼,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問題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個法益”(同一法益説),還是“同一種法益”(同種法益説);這又與法益性質(專屬性法益與非專屬性法益)相關聯。例如,如果採取同一法益説,連續傷害三個不同人的,不成立連續犯;而按照同種法益説,仍然成立連續犯。對於個人專屬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較低的犯罪,宜採取同—法益説,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例如,對於連續故意造成三個不同人輕傷的行為,宜認定為同種數罪且實行並罰。對於侵犯非專屬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財產罪,則宜採取同種法益説。如連續盜竊、詐騙不同被害人的財物的,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條文規定了不同的具體犯罪,因此,觸犯同—條文的,不等於觸犯同—罪名。

由此可見,連續犯與集合犯是對連續進行犯罪行為的罪犯的一種分類。兩者有包含關係但卻又不完全等同,因此不能夠做同等對待,要針對性地分析與處理,不能盲目地從單一的角度去下定論。

標籤: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