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牽連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是什麼?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數次實施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情況。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
連續犯和牽連犯的區別主要是犯罪行為觸犯的罪名不同,犯罪行為的數量不同,牽連犯適用數罪併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牽連犯的構成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打開一看,手提包裏有一支手槍。
2、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也就是説,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分別表現為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並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是事實上的關係;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牽連犯的構成包括兩個以上危害行為,牽連犯的很多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的府岸西,並且牽連犯的很多個行為之間都應該觸犯不同的罪名,牽連犯還有連續犯的區別是罪名的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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