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有哪些?
一、集合犯和連續犯的區別有哪些?
集合犯,是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連續犯是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1、集合犯是刑法規定同種的數行為為一罪,是法定的一罪;而連續犯,連續實施的同種數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是數罪而只是作為一罪處理,是處斷的一罪。
2、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而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表現為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為與行為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刑法》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集合犯與吸收犯的區別和聯繫有哪些?
1、從集合犯可具有數個犯罪行為來看,集合犯與吸收犯相近似,兩者相似之處在於:
(1)集合犯與吸收犯,均是在着手行為之前具有連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的意思傾向。
(2)集合犯與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為與行為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2、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是法律性質相同的數個犯罪行為;而吸收犯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是不同的犯罪行為。
(2)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不存在吸收關係,而是數行為在總體上被法律評價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數個行為均獨立構成犯罪,存在着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的吸收關係,數行為本質是數罪只因吸收關係而作為一罪處理,即成立吸收行為一罪,所以是處斷的一罪。
三、對集合犯的處置原則是什麼?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則條文設有明文規定,對集合犯,不論行為人實施多少次行為,都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即只需要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予以處罰即可。但是,這僅就判決確定前的一般情況而言,但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時往往存在數行為危害輕重不等,或者在對某一行為或某一部分行為已經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又發現漏掉相同行為沒有予以審判認定的情況,對此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綜上所述,犯罪的類型分法上,有集合犯、連續犯及吸收犯等,這些之間區有聯繫和區別。集合犯和連續犯,主要是認定標準,各個犯罪行為時間要求上不同。連續犯必須要每個犯罪行為連續發生,中間不得發生中斷。而集合犯則不一樣,其犯罪時間可以有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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