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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捕魚機定罪的條件

捕魚機屬於違法,凡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返分、退幣、退鋼珠、充值、返點等功能的電子遊戲設備,應當認定為具備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都是定罪的條件。

一台捕魚機定罪的條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