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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不捕的條件

定罪不捕是涉嫌犯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或者有法定不應當逮捕的情形。

定罪不捕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7條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對應當速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8)可能胖虎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情形。同時,《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8條也明確規定,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並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