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型犯罪預備是違法行為嗎?
非法持有型犯罪預備是違法行為,在真正的持有型犯罪中,持有對象的本身就具有特殊性,“非法持有”的情形很容易分辨出來:一種情況是持有的對象存在本身就很難是合法行為的產物,例如假幣、偽造的發票、偽造的信用卡。既然是出於“偽造”,那麼該物品的存在就意味着是一種違法行為,因此對其的持有也只能是“非法持有”;另一種情況則是持有的對象是在國家嚴格管控之下的,例如毒品、槍支、彈藥。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法益,對相關物品的管控採取的是“法無明文允許即禁止”的方式,即除了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的持有以外,其他的都是非法持有。例如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最高人民法院對“非法持有”的解釋是,“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對“私藏”的解釋是“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以後,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也明確了能夠合法持有槍支、彈藥的個人、機關以及團體。只要不符合該規定,即“非法持有”。正是在這兩種真正的持有型犯罪情況下,“非法持有”一目瞭然,刑法條文或者司法解釋在入罪門檻的規定上也選擇了單純的數額入罪,即只要達到一定的數額即構成犯罪。
二、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2.行為人已經為實施犯罪進行了準備活動。這種準備活動在法律上主要規定為兩種情況:
一是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和物品的行為。準備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殺傷、威脅被害人的各類兇器物品;用以偽造貨幣、票證、文印的各類器具材料;用以掩護犯罪活動、排除障礙物、銷燬罪證的各類工具物品等。準備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製造、修理、改裝、購買、借用、騙取、竊取等。
二是為達到犯罪目的創造條件的行為,主要指準備工具以外的其他創造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現場、選擇犯罪時機、探聽被害人行蹤、演習犯罪手段和技巧、擬定犯罪實施計劃、尋找犯罪同夥等等。
從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對實施犯罪所起的作用來看,都是着手實施犯罪之前,準備犯罪的行為,都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這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如果行為人僅僅將犯罪意圖表露出來,而未進行犯罪的準備活動,那就不是犯罪預備。
任何非法持有者都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若是被發現其,並且被舉報,那麼即使此時其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是非法持有本身就是違法的,故此對於此種在犯罪預備階段就已經違法了的,也會被按照刑法,判處相應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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