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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託的方式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以委託的方式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許多投資者都會將自己的資產委託給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由這些金融公司進行管理,以實現資產增值的一種投資方式,也就是委託理財。但許多證券公司會以委託理財為幌子,實際進行非法集資,造成委託人的經濟損失。那以委託的方式非法集資怎麼認定?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進行説明,相信對您會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委託理財?

委託理財,是金融證券行業的一個習慣用語,是指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接受客户委託,通過證券市場對客户資產進行有效管理和運作,在嚴格遵守客户委託意願的前提下,在儘可能確保客户委託資產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的一項業務。在我國民事法律中所稱的委託理財包括兩種:一是以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為主體的狹義上的委託理財。這些證券公司或投資公司僅包括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能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綜合類券商。這類委託投資受《信託法》、《關於規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的規制,因而具有集資的合法性。二是一般公司或個人為主體的委託理財。屬於廣義上的委託理財,這在學理上可以通過一般的委託合同或合夥協議進行民法上的規制,因而也具有集資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在委託理財業務中,風險由客户自行承擔,而這一特徵也符合民法中對一般委託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二、以委託的方式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為了吸收資金,往往打出保本付息等廣告,加以高額利息,從而達到吸收數額巨大的資金的目的。張印富律師認為這種保本付息式的保底條款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一般委託理財的核心判斷標準。

行為人以“承諾保本和固定年收益”進行所謂的“委託理財”,這種行為具有非法集資的本質。委託理財應當具有“在風險和收益分配上,委託方與受託方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委託資產收益最優化,其投資風險由客户自行承擔”的特徵,類似這種保本付息式的“委託理財”根本不具有委託理財的特徵。相反,這種保本付息的承諾符合最高法院《非法集資解釋》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中“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的特徵。而且,這種“委託投資”的吸存方式也符合《非法集資解釋》中第2條所規定的“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的行為方式。行為人在名義上是受委託進行資產管理,但是這種委託依舊是以保本付息、承諾承擔風險為前提,排除了資金提供人對具體投資行為的管理,這類行為本質上還是屬於吸收存款的行為。

對客户承諾高額的收益,從而吸引客户的資金,以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這種非法集資因為有委託理財作為掩護,很多情況下很難被客户所發覺。所以,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應謹慎對待,如果有金融機構承諾過高的收益,投資者應仔細辨別,以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