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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投資與非法集資罪的認定

委託投資,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升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承諾定期內以貨幣、實物和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委託投資與非法集資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