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犯罪構成有哪些,立案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是指當事人在以營利為目的的前提下,為其他賭博的人員提供一個可供賭博的場所。這樣的行為,在我國是被規定為犯罪的,即開設賭場罪。要想深入瞭解這個犯罪,就需要從其構成要件入手分析,接下來,本站小編為您大家帶來開設賭場罪犯罪構成的內容,供你參考。
一、開設賭場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二、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上便是對“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有哪些”以及“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的具體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各位更加深入的瞭解開設賭場罪的相關內容。如果你還想知道我國對開設賭場犯罪是如何處罰的話,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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