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認定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行為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行為人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提供賭具、設定賭博方式,提供連續的、穩定的場所並從中漁利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2)行為人利用網絡空間,開設網站或作為代理人接受不特定多數人投注,並從中漁利的,應予以立案追訴。此外,對於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自己開設的合法網站進行賭博活動,能夠停止提供服務而不停止,並且從中漁利的,應當予以立案追訴。
(3)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周邊地區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的,按照本罪予以立案追訴。這裏的開設賭場包括開設現實的樓堂館所進行賭博,也包括利用網絡開設賭博網站、進行賭博代理等形式的開設賭場行為。
二、認定開設賭場罪應注意的問題
認定本罪時,要注意劃清本罪與人民羣眾進行一般娛樂活動行為的界限。
在實踐中,對於以開設棋牌室等方式提供固定的場所、器具吸引不特定的對象,並收取場地費和茶水費的行為,一般不認為是開設賭場。因為,棋牌室中的活動者往往出於消遣娛樂的目的,而並不具有營利的目的,他們進行的活動一般限於打撲克、玩麻將等,輸贏財物的數額較小。區分兩者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是否從賭博活動中抽頭獲利。開設賭場行為人一般要從賭博活動中抽頭漁利,但是開設棋牌室的行為人收取的僅僅是場地費和服務費。在實踐中,要注意考察棋牌室的控制者收取的費用是否遠遠超出正常的場地費和服務費用。
(2)提供的娛樂用具的類型。開設棋牌室提供的一般是象棋、撲克、麻將等器具,如果提供老虎機等賭博工具,要求兑換籌碼方可進行賭博的,一般認定為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對於以棋牌室為名,提供賭具、設置賭博方式併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的多數人所知曉,為其賭博活動提供場所並從中獲取利益的,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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