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對於任何一種犯罪行為來説,都分為主犯和從犯,一般主犯會量刑重一些,從犯的罪責會輕一些。任何一種犯罪都會有主犯的認定標準,那麼,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一般開設賭場罪的主犯會受到怎麼樣的法律懲罰?下面,小編來一一解答。
一、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從犯可從輕。具體如何判,要結合證據、後果、社會危害性、認罪態度、律師辯護等因素綜合分析。若被刑拘或逮捕,可委託律師會見他,詳細瞭解情況、提供法律服務。
二、開設賭場罪的主犯會受到什麼樣的刑罰?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罪從犯的認定標準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雖然直接實行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於次要地位的實行犯。這種情形的從犯既可以存在於犯罪集團中,也可以存在於其他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在犯罪集團中,該種從犯受首要分子或者其他主犯的指揮,罪刑較小或者情節不嚴重。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中,該種從犯雖然直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行為,但一般是次要的實行行為,即不能單獨、直接地引起犯罪結果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未直接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而是為共同犯罪的實施創造條件、輔助實行犯罪的人。這種從犯實施的行為通常實施的以下非實行行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對象和犯罪地點;提供犯罪工具;打探和傳遞有關犯罪實施和完成的信息;為實行犯望風;事前有通謀的事後窩藏、銷贓等幫助行為;等等。
開設賭場罪的從犯,一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人員。
四、開設賭場罪從犯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説,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一般開設賭場罪主犯的認定都會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據來進行判斷。大多數的開設賭場罪與聚眾賭博都有一些聯繫,主犯一般就是聚眾賭博的組織者。從犯主要是指那些與賭博沒有什麼實際聯繫的人,並沒有參與賭博,也沒有參與賭場的開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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