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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網上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開設賭場”行為,應予立案追訴: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網上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