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設賭場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關於開設賭場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具、資金、設定賭博的各種方式等組織賭博的行為,統稱“開設賭場”的行為。該行為還包括利用網絡的快速發展開設賭博網站、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網絡 賭博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一般具有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當然本罪的成立並不需要營利目的作為法定要件。
二、認定開設賭場罪應注意的問題
認定本罪時,要注意劃清本罪與人民羣眾進行一般娛樂活動行為的界限。
在實踐中,對於以開設棋牌室等方式提供固定的場所、器具吸引不特定的對象,並收取場地費和茶水費的行為,一般不認為是開設賭場。因為,棋牌室中的活動者往往出於消遣娛樂的目的,而並不具有營利的目的,他們進行的活動一般限於打撲克、玩麻將等,輸贏財物的數額較小。區分兩者主要應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是否從賭博活動中抽頭獲利。開設賭場行為人一般要從賭博活動中抽頭漁利,但是開設棋牌室的行為人收取的僅僅是場地費和服務費。在實踐中,要注意考察棋牌室的控制者收取的費用是否遠遠超出正常的場地費和服務費用。
(2)提供的娛樂用具的類型。開設棋牌室提供的一般是象棋、撲克、麻將等器具,如果提供老虎機等賭博工具,要求兑換籌碼方可進行賭博的,一般認定為是開設賭場的行為。對於以棋牌室為名,提供賭具、設置賭博方式併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的多數人所知曉,為其賭博活動提供場所並從中獲取利益的,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開設賭場罪的成立並不受情節是否嚴重限制,只要實施了開設賭場的行為,均可認定開設賭場罪成立。而根據規定,行為人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是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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