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怎麼判刑的?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是指抵扣的税款、出口退税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税款流失數額特別巨大等。
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都是發生在税收領域,且都是在有關出口退税工作中發生的犯罪,在客觀上都發生了致使國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二罪的主觀方面相同,都是故意,都出於徇私情、私利的目的;二罪都是瀆職犯罪,均直接侵犯了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範圍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主體僅限於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與之相比,其主要區別表現為:
第一,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前;徇私辦理出口退税的行為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過程中,並以偽造或者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憑證為依據。第二,行為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發生在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辦理出口退税的行為則發生在税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為騙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條件,是積極的行為;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不作為,使犯罪活動得以得逞。
出口退税憑證是需要由國家機關來進行下發的,如果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擅自對他人下發出口退税的憑證的話,那麼所從國外進口的物品將可以不用繳納税收。這樣會對國家的出口和進口產品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這種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將會受到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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