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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如何裁判的?

一、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如何裁判的?

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如何裁判的?

法院對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裁判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與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區分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主體範圍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主體是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海關、商檢、外匯管理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主體僅限於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二,客觀方面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非法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税憑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的客觀方面與之相比,其主要區別表現為:

第一,行為發生的階段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一般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前;徇私辦理出口退税的行為往往發生在辦理出口退税過程中,並以偽造或者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憑證為依據。第二,行為發生的部門不同。違法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的行為發生在税務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徇私辦理出口退税的行為則發生在税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憑證,為騙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條件,是積極的行為;後者是徇私辦理出口退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是不作為,使犯罪活動得以得逞。

綜合上面所説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出口退税這種行為完全違反了國家對税務法的管理規定,只要導致國家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造成的損失大小來進行判決,輕者五年以下重者會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