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具體案件的處罰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具體案件的處罰是什麼?
犯罪預備具體案件的處罰是可以比照既遂的犯罪從輕或者是減輕來進行處罰,當然如果説犯罪預備並沒有造成什麼樣的實質性的嚴重後果的話,是可以免除處罰的,在這種狀況之下使用相關的罪名的時候,必須要用括號來備註一下狀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體應注意兩點:
1、在使用罪名時,應在罪名後加括弧標明預備形態問題,如“搶劫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態也應如此,如搶劫罪(未遂)、搶劫罪(中止)。下文不再贅述。
2、對預備犯原則上應予以從寬處罰。但是刑法對預備犯規定的處罰原則是得減主義。即審判人員可以予以從寬處罰,也可以不予從寬處罰。此外,對既遂犯是予以從輕處罰,是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也由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決定。
3、應注意犯罪預備與刑法第13條“但書”的關係。犯罪預備的成立以犯罪行為足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刑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情況的,應依法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預備的行為有哪幾種
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的行為:
(1)準備用以殺傷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購買匕首、尋找棍棒、繩索等;
(2)準備用以排除犯罪障礙的器械物品的,如準備斧頭砸門,準備鋸錯撬鎖等;
(3)準備用以到達或逃離現場的交通工具的;
(4)準備用以接近犯罪對象的工具的,如準備翻牆用的梯子。
下列行為屬於為了犯罪創造其它便利條件的行為:
(1)事先踩點,調查犯罪現場,調查被害人行蹤等;
(2)到達現場等候被害人的到來;
(3)勾結、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現實生活中,犯罪預備行為並不限於上述幾種。
日常生活當中犯罪預備它是一種犯罪活動當中的前期狀態,主要指的就是還沒有正式的進行犯罪活動之前所做出的一切幫助和輔助性的工作,而在這種狀況之下,他的處罰力度肯定是比犯罪既遂要輕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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