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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一、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犯罪預備具有的特徵是什麼

犯罪預備形態的客觀特徵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即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2)行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實行行為,即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着手前停止下來。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

二、撬門屬於犯罪預備嗎

入室盜竊撬門不管有沒有成功都不屬於犯罪預備,犯罪嫌疑人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因為客觀條件影響而沒有成功,這種行為屬於犯罪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


標籤:預備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