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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私分罰沒財物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私分罰沒財物罪刑事責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主體是單位、即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行政執法機關即海關、工商管理機關、税務機夫、衞生檢查機關、商檢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自然人不能構成本罪,但本罪處罰的則是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本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一)私分罰沒財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罰沒財物的正常管理及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關於罰沒財物上繳國庫的規定;

2、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單位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3、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集體的名義私分罰沒財物;

4、數額較大。

(三)私分罰沒財物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備依法享有罰沒權的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才能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其他單位不構成私分罰沒財物罪主體。

(四)私分罰沒財物罪在犯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應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上繳罰沒財物,仍然實施私分罰沒財物的故意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存在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另外,對於本罪的犯罪認定還需要根據上述具體的構成特徵和要件來進行辦理,不達到上述特徵的是不能定罪判決的。